Tang Law
重要提示:本計算機根據安省《家庭法》(R.S.O. 1990, c. F.3, ss. 4–5)提供粗略估算。實際結果取決於資產估值、除外財產的追蹤、退休金分割、債權人優先順序及法院裁量權。請務必就您的具體情況諮詢律師。
淨家庭財產(NFP)均分 —— 根據安省《家庭法》,NFP 較高一方須向另一方支付差額的一半。請在下方輸入數值,結果會即時更新。
分居日資產
⚠ 須計入婚姻居所(matrimonial home)的當前市場價值。即使該房產是婚前所有,也不能在"結婚日"部分予以扣除。
一方 A
一方 B
婚姻居所(市場價值)
$
$
其他房地產
$
$
銀行及儲蓄賬戶
$
$
投資、RRSP 及 TFSA
$
$
退休金(估計價值)
$
$
車輛
$
$
其他資產
$
$
資產總額
$0
$0
分居日債務及負債
一方 A
一方 B
按揭貸款(婚姻居所)
$
$
其他按揭及貸款
$
$
信用卡及信貸額度
$
$
其他債務
$
$
債務總額
$0
$0
分居日淨資產
$0
$0
結婚日資產
⚠ 請勿計入婚姻居所——即使該房產是婚前所有,根據《家庭法》,其婚前價值也不能被扣除。
一方 A
一方 B
其他房地產(不含婚姻居所)
$
$
銀行及儲蓄
$
$
投資及 RRSP
$
$
退休金
$
$
車輛
$
$
其他資產
$
$
資產總額
$0
$0
結婚日債務
一方 A
一方 B
按揭及有抵押貸款
$
$
信用卡及其他債務
$
$
債務總額
$0
$0
結婚日淨資產
$0
$0
除外財產(婚姻期間取得)
請填寫取得時的價值,而非當前價值。除外財產之後產生的增值部分不屬於除外範圍。若該財產後來成為婚姻居所,將喪失除外身份。
一方 A
一方 B
繼承及贈與(來自第三方)
$
$
人身傷害賠償(僅限痛苦與折磨部分)
$
$
人壽保險賠付
$
$
其他除外財產(如婚姻/同居協議約定等)
$
$
除外總額
$0
$0
估算結果 —— 隨輸入即時更新
一方 A —— 淨家庭財產
$0
一方 B —— 淨家庭財產
$0
均分款項
—
$0

財產分割較為複雜。
退休金估值、企業權益、除外財產追蹤,以及不均等分割主張,都需要專業法律分析。

15 分鐘 · 免費

本估算依據安省《家庭法》(R.S.O. 1990, c. F.3, ss. 4–5)。NFP 為近似值——退休金估值、企業權益及除外財產追蹤均需專業評估。本工具未考慮《家庭法》第 5(6) 條下的不均等分割主張。

計算方式說明 —— NFP 均分公式

計算公式(《家庭法》第 4–5 條)

NFP = 分居日淨資產
      − 結婚日淨資產(不含婚姻居所)
      − 除外財產

均分款項 = (較高 NFP − 較低 NFP) ÷ 2

若計算出的 NFP 為負數,按 $0 處理(第 4(5) 條)。主張扣除或除外的一方須承擔舉證責任(第 4(3) 條)。

婚姻居所例外規則

如果一方在結婚日已擁有婚姻居所,且該房產在估值日仍屬婚姻居所,則其結婚日價值不能被扣除——"淨家庭財產"的定義只允許對"婚姻居所以外"的財產進行結婚日扣除(第 4(1) 條)。因此,該房產分居日的全部價值(包括婚前的增值部分)都計入該方的 NFP,雙方 NFP 之間的差額再予以均分。

除外財產(《家庭法》第 4(2) 條)

第 4(2) 條將一方在估值日仍擁有的以下財產的價值排除在 NFP 之外——只要該財產仍歸其所有且可追蹤,其取得後產生的增值本身也不計入 NFP。

類型說明
結婚後從第三方獲得的贈與及繼承按估值日價值除外。婚姻居所永遠不屬於除外財產(第 1 款)
贈與或繼承所產生的收益僅當贈與人或立遺囑人明確表示除外時才可除外——否則計入 NFP(第 2 款)
人身傷害賠償金涵蓋痛苦與折磨、精神打擊、精神損害、喪失引導/照顧/陪伴等。收入損失部分不屬於除外範圍(第 3 款)
人壽保險賠付被保險人身故後應支付的賠付金,或獲得該賠付金的權利(第 4 款)
可追蹤轉化的財產婚姻居所以外、可追蹤來源於上述財產的其他財產(第 5 款)
婚姻/同居協議約定的財產須由協議明確約定除外(第 6 款)
CPP 下未調整的可計收入依法定除外(第 7 款)

已投入婚姻居所的除外財產會喪失其除外身份,因為除外規則與可追蹤規則均將婚姻居所排除在外。

估值日

一般指雙方分居且沒有合理複合可能的日期(第 4(1) 條)。

微信二維碼

律所聯絡微信 · 掃碼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