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家庭财产(NFP)均分 —— 根据安省《家庭法》,NFP 较高一方须向另一方支付差额的一半。请在下方输入数值,结果会即时更新。
分居日资产
⚠ 须计入婚姻居所(matrimonial home)的当前市场价值。即使该房产是婚前所有,也不能在"结婚日"部分予以扣除。
一方 A
一方 B
婚姻居所(市场价值)
$
$
其他房地产
$
$
银行及储蓄账户
$
$
投资、RRSP 及 TFSA
$
$
退休金(估计价值)
$
$
车辆
$
$
其他资产
$
$
资产总额
$0
$0
分居日债务及负债
一方 A
一方 B
按揭贷款(婚姻居所)
$
$
其他按揭及贷款
$
$
信用卡及信贷额度
$
$
其他债务
$
$
债务总额
$0
$0
分居日净资产
$0
$0
结婚日资产
⚠ 请勿计入婚姻居所——即使该房产是婚前所有,根据《家庭法》,其婚前价值也不能被扣除。
一方 A
一方 B
其他房地产(不含婚姻居所)
$
$
银行及储蓄
$
$
投资及 RRSP
$
$
退休金
$
$
车辆
$
$
其他资产
$
$
资产总额
$0
$0
结婚日债务
一方 A
一方 B
按揭及有抵押贷款
$
$
信用卡及其他债务
$
$
债务总额
$0
$0
结婚日净资产
$0
$0
除外财产(婚姻期间取得)
请填写取得时的价值,而非当前价值。除外财产之后产生的增值部分不属于除外范围。若该财产后来成为婚姻居所,将丧失除外身份。
一方 A
一方 B
继承及赠与(来自第三方)
$
$
人身伤害赔偿(仅限痛苦与折磨部分)
$
$
人寿保险赔付
$
$
其他除外财产(如婚姻/同居协议约定等)
$
$
除外总额
$0
$0
估算结果 —— 随输入即时更新
一方 A —— 净家庭财产
$0
一方 B —— 净家庭财产
$0
均分款项
—
$0
财产分割较为复杂。
退休金估值、企业权益、除外财产追踪,以及不均等分割主张,都需要专业法律分析。
本估算依据安省《家庭法》(R.S.O. 1990, c. F.3, ss. 4–5)。NFP 为近似值——退休金估值、企业权益及除外财产追踪均需专业评估。本工具未考虑《家庭法》第 5(6) 条下的不均等分割主张。
计算方式说明 —— NFP 均分公式
计算公式(《家庭法》第 4–5 条)
NFP = 分居日净资产
− 结婚日净资产(不含婚姻居所)
− 除外财产
均分款项 = (较高 NFP − 较低 NFP) ÷ 2
− 结婚日净资产(不含婚姻居所)
− 除外财产
均分款项 = (较高 NFP − 较低 NFP) ÷ 2
若计算出的 NFP 为负数,按 $0 处理(第 4(5) 条)。主张扣除或除外的一方须承担举证责任(第 4(3) 条)。
婚姻居所例外规则
如果一方在结婚日已拥有婚姻居所,且该房产在估值日仍属婚姻居所,则其结婚日价值不能被扣除——"净家庭财产"的定义只允许对"婚姻居所以外"的财产进行结婚日扣除(第 4(1) 条)。因此,该房产分居日的全部价值(包括婚前的增值部分)都计入该方的 NFP,双方 NFP 之间的差额再予以均分。
除外财产(《家庭法》第 4(2) 条)
第 4(2) 条将一方在估值日仍拥有的以下财产的价值排除在 NFP 之外——只要该财产仍归其所有且可追踪,其取得后产生的增值本身也不计入 NFP。
| 类型 | 说明 |
|---|---|
| 结婚后从第三方获得的赠与及继承 | 按估值日价值除外。婚姻居所永远不属于除外财产(第 1 款) |
| 赠与或继承所产生的收益 | 仅当赠与人或立遗嘱人明确表示除外时才可除外——否则计入 NFP(第 2 款) |
| 人身伤害赔偿金 | 涵盖痛苦与折磨、精神打击、精神损害、丧失引导/照顾/陪伴等。收入损失部分不属于除外范围(第 3 款) |
| 人寿保险赔付 | 被保险人身故后应支付的赔付金,或获得该赔付金的权利(第 4 款) |
| 可追踪转化的财产 | 婚姻居所以外、可追踪来源于上述财产的其他财产(第 5 款) |
| 婚姻/同居协议约定的财产 | 须由协议明确约定除外(第 6 款) |
| CPP 下未调整的可计收入 | 依法定除外(第 7 款) |
已投入婚姻居所的除外财产会丧失其除外身份,因为除外规则与可追踪规则均将婚姻居所排除在外。
估值日
一般指双方分居且没有合理复合可能的日期(第 4(1)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