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年的婚姻。11 年間支付的贍養費累計超過 210 萬加元。領取方因婚內家庭暴力患有創傷後應激障礙(PTSD),分居後一直無法工作。即便在這樣的事實基礎上,安大略省上訴法院仍然維持了「在付款方退休兩年後終止配偶贍養費」的命令。Starra v. Starra 提醒我們:有權獲得補償性贍養費,並不等於有權永久獲得贍養費。

案件事實

雙方在 25 年的婚姻後分居。婚姻存續期間,上訴人(女方)在家操持家務,支援被上訴人(男方)的事業發展。根據一份同意令(consent order),男方每月支付配偶贍養費 15,000 加元,另支付一筆 10 萬加元的一次性款項。

11 年後,雙方各自向法院提出申請。女方因健康惡化、醫療開支上升,要求增加贍養費;男方則以即將退休為由,要求終止支付。

一審(動議法官)的裁定

動議法官認定雙方均存在情況的實質性變更(material change in circumstances)。女方的需求確實增加了,但法官指出這部分增加與她自己選擇的治療方案有關,並且不認為她的 PTSD 應完全歸因於男方。男方退休及隨之而來的收入下降,同樣構成實質性變更,足以啟動對贍養費的重新審查。

綜合權衡後,法官特別指出三項關鍵事實:

據此,法官裁定贍養費再延續兩年的過渡期,至 2026 年 9 月 30 日止,之後配偶贍養費義務終止。法官同時駁回了女方追溯性贍養費的請求。

上訴爭點

女方提出兩項上訴理由:其一,法官認定補償性贍養費的目的將在過渡期結束時實現,屬於錯誤;其二,法官拒絕判予追溯性贍養費,屬於錯誤。上訴法院對兩項理由均予駁回。

為什麼補償性請求走到了終點

贍養費命令適用寬鬆的上訴審查標準。上訴法院只有在出現實質性錯誤、嚴重誤解證據或法律適用錯誤時才會介入。本案中,上訴法院認為這些情形均不存在。

動議法官已經充分考量了女方的 PTSD、家庭暴力的關聯、婚姻的長度、雙方相當的淨資產,以及 Boston v. Boston 一案確立的、關於補償性贍養費與退休金均衡分割之間關係的原則。在此基礎上,她有權認定兩年的過渡期已足以實現補償目的。

Boston 原則值得特別強調,因為涉及退休的案件往往在這一點上分出勝負。如果一筆退休金在分居時已經作為財產被分割,之後再要求付款方用這筆退休金產生的收入繼續支付贍養費,實際上等於就同一筆資產支付了兩次。當付款方退休、其收入主要來自已被均衡分割的資產時,這種「雙重追索」(double recovery)的顧慮就會成為分析的核心。

為什麼追溯性贍養費被駁回

女方主張,她之所以拖延多年才提出動議,是因為男方拒絕披露收入資訊,加上她自身的身心健康狀況所致。

這一主張敗在了命令本身的條款上。原終局命令中既沒有年度調整條款,也沒有持續披露義務的規定。換言之,男方並不存在「未履行義務」的情形。法官同時指出,女方在相關期間內每年都獲得了法律意見,而追溯性判決將給男方造成重大困難。這種利益權衡屬於自由裁量的範疇,上訴法院認為沒有理由干預。

實務要點

  • 長期婚姻並不保證終身贍養費。「是否有權獲得」與「獲得多久」是兩個獨立的問題。補償目的一旦實現,即使婚姻長達 25 年,贍養費也可以終止。
  • 退休是真實存在的實質性變更事由:尤其當付款方退休後的收入來自分居時已分割的資產時。
  • 務必把披露義務寫進命令。本案中,命令裡缺少年度調整與披露條款,直接決定了追溯性請求的敗訴。如果預見到收入會隨時間變化,就應當在命令中明確約定。
  • 拖延是有代價的。如果領取方在此期間一直能夠獲得法律意見,法院對「為何多年不作為」的解釋會更為審慎。
  • 令人同情的事實不是萬能牌。嚴重的健康後果與家庭暴力歷史都已呈交法院,贍養費仍然被判終止。

如果這與您的情況有關

如果您正在支付贍養費並即將退休,或者您是領取方而被告知贍養費即將停止,結果將取決於您自己案件的記錄:您的命令是怎麼寫的、當初的贍養費是為了補償什麼、哪些財產已經分割過、以及雙方目前各自的處境。Starra 一案展示的是分析框架,並不能決定任何其他案件的結論。

資料來源 本文基於安大略省上訴法院 Starra v. Starra, 2026 ONCA 405 一案撰寫,事實與裁判要旨核對自安大略省律師協會(Ontario Bar Association)釋出的上訴法院判決摘要。建議讀者查閱判決原文:
canlii.org: Starra v. Starra, 2026 ONCA 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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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輔助生成內容。本文在人工智慧協助下撰寫,並經 Tang Law Professional Corporation 律師稽核後釋出。中文版為英文原文的翻譯,如中英文表述有出入,以判決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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